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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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章的内容从第11条到第17第,共七条。这一章是食品安全法的一个亮点,食品安全法新增加的两项新制度,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实施多年,并被纳入到国家的财政预算。为了与国际接轨,这部法律引进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这两项制度的制定,能够有利于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积累食品安全管理经验,较好地起到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作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11条是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和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对食品安全水平进行监测、分析、评价和公告的活动。主要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所谓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有致病因素,人在吃了这食品后,比如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比如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

  第12条是关于调配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规定。 与我们的关系不大。

  第13条到第17条都是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科学了解食品中存在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并判断这些危害将怎么发生和如果发生后果将会如何。通俗举一例子,比如对方便面这个食品,首先要了解这方便面中在制作过程中存在哪些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性危害、农药、兽药残留等化学性危害,根据这些危害的情况,就比较容易判断出食品安全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评估工作,实际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知道这些风险的存在,就可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措施。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质监、工商和药监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第二章我们只要掌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两项制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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