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食品安全法培训内容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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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共10104条,我今天的讲解主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线,并结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与我们有联系的,我将详细讲解,没有联系的,一带而过。下个月,市局将组织红盾杯法律知识竞赛,这部法律是考试内容之一,占的分值会很大,所以在讲解过程中,我认为容易考到的地方将重点予以提示。

  第一章 总 则

  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会有总则,总则是一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适用原则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的总则共10条,也包含了这些内容。

  第1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关注食品外在的东西,即是否卫生干净,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食品吃了以后产生的潜在危害,是否安全。因此该法第一条就规定了是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只要记住安全两字即可,只有食品安全了,才可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2条是《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注意,这部法律中多次提到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区分这四者的不同。食品生产者仅指食品生产和加工者;食品经营者是指食品流通、餐馆服务的经营者,不包括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馆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指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我们要重点把握和理解三方面:

  一是该法所调整的不仅仅是食品,还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为此,我们所监管的不仅仅是食品,还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二是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不是所有食品都是用《食品安全法》进行调整。该法排除适用的范围为:

  (1)农业的初级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2)特殊食品。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铁路运营食品。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4)军队用食品。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三、关于《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 这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 , 除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外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3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第4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这条很重要。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确定了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即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将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对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我们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那什么是流通环节呢?流通环节是指商品交换以及与交换相关联的商品流转环节 , 包括商品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等。按照定义来看 , 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也有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如生产饼干的厂家,它也要销售、储存、保管、运输以及经营性使用,也应当包括在广义的流通环节之中。但是就现实工作看 , 如果由流通环节的监管者对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的销售、储存、保管、运输等问题进行监管又将造成各部门监管职能的交叉 ,违背食品分段监管的本意。因此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流通环节不能采用此种定义方式。结合分段监管的实际 , 是以主体定环节 , 将主体作为划分环节的标准。即 , 食品流通 , 指食品经营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 ; 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者对食品的采购、贮存、运输和销售分别属于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

  我要重点提示一下,《食品安全法》仅对食品采取分段监管的体制。对食品添加剂不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不实行分段监管的理由:一是食品添加剂既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许多食品添加剂本身就是化工产品 , 不能直接入口 , 与食品有着本质的区别。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管理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二是食品添加剂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是由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就是食品的生产 ) 引起的 ,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定 , 体现了食品安全严格立法的立法本意。三是在严格立法的背景下《食品安全法》仍然没有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进行规定 , 不可能是立法者的疏忽。法无明文规定的可以不履责 , 这是一条基本的执法原则。四是在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也必须通过对食品的抽样检验才能发现 , 其实质仍然是对食品的监管。由于这四个方面的原因,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管 ; 但是 , 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 , 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

  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又如何呢?《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食品相关产品。该法提到食品相关产品的地方一共有19处,主要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环节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两个的方面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第20条明确了食品的安全包括了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里只是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家健康物质的限量的内容,例如,冰箱内壁重金属、污染物质的限量等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范畴,但是冰箱是否结实耐用、是否漏点等标准就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简言之,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的标准适用《食品安全法》,除此之外的其他标准仍然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了生产环节的一些具体监管措施,但对流通环节没有涉及,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商机关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流通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但是,工商机关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也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等问题履行职责。

  第5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职责的规定。政府负总责。

  第6条是关于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规定。

  第7条是对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法中职责的规定。

  第8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的规定。

  第9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的科技研究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方面的规定。

  第10条是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监督权。一是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二是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一章总则最重要的监管体制,我把这个监管体制总结为三个层次,四个环节,便于记忆,三个层次是:政府负总责;卫生行政部门是综合协调;工商、质监、药监分段监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四个环节是:一是农产品种植养殖;二是食品生产;三是食品流通;四是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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